(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由县财政配套。
县人民政府为城镇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凭《残疾人证》、《低保证》等)代其缴纳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如下:
1、城镇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100元档次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2、以下城镇困难群体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代其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①一类低保户和低保户中的轻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5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②二类低保户按每人每年4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③三类低保户按每人每年3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④非低保户中的轻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2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具备几种代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县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鼓励参保城镇居民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员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费年限)。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应参保人员,要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保缴费。其中,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