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晃政发〔201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里制定的具体办法,对参保的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范围
全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我县城镇居民纯收入情况,暂不增设高于1000元的缴费档次,以后可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规定,依据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