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利用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开展社会评议活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时,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记入考核成绩。
(三)信息公开工作奖励和责任追究
1、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2、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限期提出整改意见;对被评为不合格的政府及其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一把手和分管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和行政一把手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形成或者变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4)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5)未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6)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7)不依法受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8)不按照
《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答复申请人的;
(9)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1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机关予以更正,应该更正而不予更正的;
(11)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12)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13)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14)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未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
(1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
(16)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