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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4、办公室负责人对各股室报送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对免于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办公室认为职能股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和《保密法》规定的,可与职能股室协商重新确定其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交由文件签发领导确定。

  5、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公文的属性。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6、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本级行政机关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和公开。

  七、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1、县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内部层级监督检查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条例》的实施情况,包括相关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职责履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政务服务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到位、规范、便民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于当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一并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

  1、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员制度。县人民政府应从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离退休老干部、新闻单位、企业代表和农民中聘请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员,各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评议员,定期听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定期以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监督和评议。

  2、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中央、省、市、县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署、领导讲话、情况资料等直接分发给监督评议员,并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及时通报反馈情况,使监督评议员更好地发挥监督评议作用。

  3、利用新晃公众信息网开展社会评议活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前,将本年度被考核单位在网上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记入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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