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行政机关办公室应督促职能股室及时报送其新产生或掌握的政府信息,并对各职能股室送交的政府信息属性予以审核,对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办公室认为职能股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
《条例》的规定,可以与职能股室协调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文件签发人确定属性。对无法判定其属性的,可向县政府法制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确定。
4、各行政机关办公室应及时将领导签发、确认的各类政府信息按
《条例》的规定进行编目,编目后及时、主动在新晃公众信息网、本行政机关网站公开;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报县政务公开办备案。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1、各行政机关应认真做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对依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按
《条例》规定,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的要求进行。
3、对县政务公开办转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行政机关应按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和相关告知书、相关信息报县政务公开办。
4、各行政机关接待场所要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方便公众检索、查阅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5、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查阅、申请办理和接待制度,在受理过程中应使用文明、规范的服务用语,对政府信息查阅、申请人不了解程序、规定的,要热情、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指导查阅、申请人按规定查阅、申请政府信息。
四、建立政府信息的统计和归档制度
1、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数量统计,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填报月度、年度有关统计报表(见附表)。
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视情开展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工作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