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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晃政办发〔2009〕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主管部门和工作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政府办公室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条例》的施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派出机关、实行垂直领导或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行政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和责任部门

  1、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责任部门: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

  2、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责任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及相关部门。

  3、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县统计局。

  4、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5、本行政区域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建设局。

  6、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情况。责任部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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