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九)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增设岗位职数。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
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七级职员岗位,需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2、八级职员岗位,需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的工作需要、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分别为国家专设特级岗位和省重点设置专任岗位,其任职条件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六)因工作需要,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应具备所聘岗位的基本条件。其中,由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岗位聘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