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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晃政办发〔201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事业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怀政办发〔2011〕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原则

  (一)按需设岗,精简高效。岗位设置应注重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合理设置,科学管理。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应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控制内进行,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

  (三)兼顾现状,注重发展。在岗位设置中适当考虑已经形成的各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现状,同时要统筹考虑单位发展、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人才成长因素、调整不合理的结构组成。

  二、岗位设置实施范围

  (一)全县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所有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方案实行岗位设置管理。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岗位类别设置

  (一)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种类别的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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