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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晃政办函〔200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根据《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商建设[200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家电下乡政策规定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在全县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资金补贴。每户限购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和洗衣机四大类产品各1台(部)。

  (二)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三)起止时间。家电下乡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底止。

  二、销售网点确定和要求

  (一)销售网点的确定。由县商务局根据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结合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络(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确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家电下乡工作阶段,原则上在县城设立3-5个,每个乡镇各设立1-2个销售网点,确保销售和服务网络覆盖全县23个乡镇。

  (二)销售网点的备案

  1、销售网点备案条件:

  (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

  (2)县城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乡镇可适当减小),并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

  (3)必须设立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并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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