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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十、对县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各乡镇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以及批请乡镇或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各乡镇或部门应当抓紧办理,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情况,并附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十一、部门报请县政府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或涉法文件,应依据晃政办函〔2009〕20号文件规定先将代拟文稿、制订说明、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材料和有关部门会签意见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给县政府法制办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其中规范性文件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及县政府有关规定做好前期工作并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再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行文。

  十二、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县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县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县政府同意。

  十三、各乡镇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九类公文,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后一般将予以退文:

  (一)明显属于县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报请县政府审批、转办的;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企业、行业协会和村(居)委会越级向县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的;

  (三)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代拟文稿)非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审核)的;

  (四)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不符合上行文格式要求,不用正式公文或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五)应报请县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或多头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

  (六)部门代拟文稿涉及事项属所在部门职权范围内,无须经县政府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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