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乡(镇)各部门报请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代拟文稿),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审核),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审核),且公文要素应完整。没有正式公文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四、有关部门报请县政府审批的事项(代拟文稿),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审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五、有关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报送市政府或省政府工作部门,涉及县政府相关部门职权的,须先报送县政府对口部门会签,再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行文。各乡镇各部门不得越级向上行文。
六、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报送,不得以内部呈送件、白头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八、各乡镇各部门报请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先交县政府办文秘室,由县政府办文秘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各乡镇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将应报请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秘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
确需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分送情况。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需要请示县政府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适时上报,给县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2个工作日。紧急事项应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并与县政府办公室做好沟通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