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晃政办函〔2009〕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明显属县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报请县政府审批、转办或要求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二是县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县直属企业越级向县政府上报送公文;三是报请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代拟文稿)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审核),有的格式不正确,有的意见不明确;四是报请县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有的公文会签时间过长;五是上行文不规范,有的用呈阅件、白头信函向县政府请示,有的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六是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未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七是将应报请县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领导同志交叉批示;八是报请县政府审批的事项给县政府研究和审批的时间过短;九是报请县政府或政府办发文的程序倒置;十是报请县政府审批的公文没有用正式文件等。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函〔2009〕42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怀政办函〔2009〕65号)精神和《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县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县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对需要县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决定的事项,应直接行文报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应报送县政府转办。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家政策等内容的,应先送各自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以确保公文内容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县政府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可以相互行文,不应报送县政府转办。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企业、行业协会和村(居)委会原则上不直接向县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在工作中确有需要向县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分别由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县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企业、行业协会和村(居)委会需直接向县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分别报送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