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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干部职工增加民族补贴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干部职工增加民族补贴的通知
(晃政办函〔2009〕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尊重少数民族习惯,充分体现县委、县政府对少数民族的关怀,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在我县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回族干部职工增加民族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我县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工作的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回族干部职工。我县企业、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补贴标准及时间

  由原来每月35元提高到每月45元。提高标准时间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我县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企业、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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