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晃政办函〔2009〕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筹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 ,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合管办《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及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做到实惠于民,确保2010年1月1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转年度运行。
二、工作任务
1、通过政府组织,引导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进一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文艺演出、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和相关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照人均20元整户参与的原则,按时足额收缴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收缴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纳基金,要以全村人口为基数统一收缴,保证参合率达90%以上,并按照所发表格填写上交,农民个人缴纳基金由乡镇政府组织各村统一向农户收取,并向农户开具县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
4、各乡(镇)政府收缴的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基金每半个月一次汇缴到县合作医疗专用基金账户(汇缴办法按2008年不变),2010年1月1日开始全县农村合作医疗的下一年度运行周期。
5、实施医疗救助原则,全县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一类低保户、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参战退伍军人及在乡“三属”人员的个人缴纳基金由民政局统一缴纳;两女结扎户(两代人)和独生子女户(两代人)的个人缴纳基金由县财政统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