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县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县煤矿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全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研究拟订全县煤矿安全投入、安全装备、安全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措施并督促落实;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监督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对煤炭建设项目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防治;负责对煤矿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指导协调全县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助地区安监局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协助地区安监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和协调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立案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担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地区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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