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铜仁地委办公室、铜仁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铜党办发〔2010〕90号)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党发〔2010〕30号),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三)将原自治县乡镇企业局(煤炭管理局)承担的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和解决全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