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管理权限,拟订有关税收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财政税收计划,提出税收减免调整建议。
(六)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需由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和财政预算内的其他收支管理。
(七)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八)办理和监督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和中央、省、地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和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落实政府性债务和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管理的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按规定对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对我县的贷(赠)款进行管理。
(十一)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十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重大支出的绩效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会人员开展财政、会计业务知识培训;开展财政业务重大问题的调研。
(十五)负责全县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建设,为财政管理提供技术保障;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基层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央、省、地对农民各项直接补贴资金的发放,做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管理;负责农村综合改革、“乡财县管”及“村财乡代理”改革的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对土地储备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规范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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