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通报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本)

  2、调查(询问)笔录(参考样本)(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
新晃侗族自治县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参考样本)
晃×罚[2009] 号

  ①(当事人为个人的)×××,性别×,×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县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职工(或农民及其他身份),住××县×乡×村×组(或住××县×路×号×宿舍×单元×号)。
  ②(当事人为单位的)×××(单位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县人,身份证号码:     ,任×××(单位名)××(职务),住××县×乡×村×组(或住××县×路×号×宿舍×单元×号)。
  住所:
  经依法查明,你(或你单位)有如下违法事实:[详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后果等)]
  上述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你(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你的申述申辩认为:    ,本机关不予采信,理由是      。(行政处罚机关对案件定性、定量的理由与依据,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及理由;案件有关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款第×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及期限: (如: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复议前置则不必写明诉讼途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有强制执行权的)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