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通报
(晃政办函〔2009〕107号)
各行政执法单位: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省市县有关文件通知精神,为扎实做好我县2009年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县政府48个行政执法单位今年以来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进行了评查。通过评查发现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案卷质量比上年有所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意识有所增强。现将评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这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共抽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件68卷,评查工作从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形式、执法时限、文书制作、整卷归档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评查。 卷宗质量优秀的单位有:县公安局、县物价局。卷宗质量较好的单位有:县林业局、县建设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安监局、县农业局、县审计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反映出我县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办案能力仍然不高,多数行政执法案件经不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检验。具体来说,当前我县行政执法工作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偏重口供,证据不足。个别单位执法案卷证据不足,没有形成证据链锁定案情,偏重于询问笔录(口供)作为立案处理的依据,不注意收集相关印证材料。
(二)有法不依,行政不作为的现象仍然突出。某些行政执法部门未能行使执法权系是由于执法权未获得法定授权、未启动或客观条件限制等造成,但有些行政执法单位既有法律授权,现实中也有大量违法行为存在,却未查处一起违法案件或查处违法案件后无档案记载。
(三)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多数单位不重视对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材料的调取,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不规范,制作行政决定文书不按照《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有些单位存在着取证来源不具备合法性(如复印件证据材料无来源、无提取人签字等);个别单位送达回证竟然无当事人签字、也无相关留置说明;少数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无审批、无决定文书底稿;有的单位凌驾于法条之上,擅自在处理决定书中变更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下限;有的单位案卷材料中明显体现了其他人员的违法行为而不予以追究;有的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案件不按《
行政许可法》规定进行审查等。上述问题的存在,说明我县有的行政执法单位办理案件未遵守《新晃侗族自治县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质量标准(暂行)》的相关要求,依法行政意识有待加强,办案水平和质量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