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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三、抓紧制定和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

  县直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并参照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在2010年9月以前完成本单位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此前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但与《办法》要求不符的,要及时修正。有条件的县直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中可以细化和量化的内容,也要逐步制定相应的裁量权基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应适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县直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本地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的罚款上限决定,原则上控制在法定中限,其他的罚款阶次也要相应下调。县直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相关决定的法律文书中,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不直接引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裁量权基准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四、积极稳妥推行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

  县直行政执法单位必须于10月底前向县政府法制办上报典型案例,选择上报的典型案例要具有代表性、针对性、示范性。要重点对容易发生行政执法偏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领域,及时选择上报典型案例。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要把规范行政裁量权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形成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对《办法》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

  2、强化督查。为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将把规范行政裁量权纳入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督查室将于2010年7月和10月对各乡(镇)、各单位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将主要采取看材料(宣传资料、培训授课稿、参训人员签名册等)、听汇报、现场问答等方式进行。在检查前,各乡镇、各单位应将宣传培训资料复印件(宣传资料、培训授课稿、参训人签名册、培训总结等)和贯彻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的总结报县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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