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废止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基地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晃政办发〔200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基地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基地
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为做好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基地征地拆迁及安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湘政办发〔2005〕47号、怀政办发〔2003〕6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征地补偿办法
第一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民(居民)应当服从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挠征地工作。
第二条 自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种、抢栽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被征用的土地属果园、茶园等经济林地的,按照每亩规定的常规密度标准执行,超过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条 自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基地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民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