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孕期健康教育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为规范我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孕期健康教育工作,提高我市医疗保健机构孕期健康教育服务能力,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制订的《孕期健康教育实施指南(试用)》(卫妇社儿卫便函〔2008〕1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广州市孕期健康教育实施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广州市孕期健康教育实施指南(试行)
孕期健康教育作为专业性、社会性很强的公共卫生一级预防措施,是母婴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提高孕期健康教育水平,使孕产妇及其家人能得到优质高效的健康知识宣教服务,达到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制定本指南。
一、组织管理
(一)各级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应成立孕期健康教育中心。承担地段防保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办各种形式的孕期保健知识宣教。
(二)综合性医院的孕期健康教育中心隶属于产科,由产科主任主管;妇幼保健机构的孕期健康教育中心隶属于保健部由保健部主任主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保障孕期健康教育经费、人员、设施及教学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三)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制定孕期健康教育相关的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并组织人员定期进行监督考核。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群体宣传教育与个体咨询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孕期健康教育与临床服务有机结合。
(五) 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本单位情况和群众的需求,指导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活动。
二、孕期健康教育中心职责
(一)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孕期健康教育制度与常规。
(二)针对妇女妊娠的不同时期,创造条件分别开设孕早、中、晚期和产后培训班,针对不同阶段合理安排授课内容。
(三)对健康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估,对参加授课的孕产妇进行孕期保健知识的课前、课后问卷测试,评价健康教育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