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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单位租赁房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由市房管局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五、租赁对象和租赁办法
  单位租赁房承租对象应为本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具体准入标准、申请审核以及租赁合同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并向管理部门备案、领取备案证明。其中部属、市属单位向市房管局备案;区(县)属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县)房管局备案。
  六、租金水平
  单位租赁房(集体土地建设的租赁宿舍除外)租金,以市场租金为基础,可适当优惠,由单位确定,具体价格送单位租赁房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备案。
  七、租金补贴
  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租赁对象,可进行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单位在“承租单位租赁房申请审核办法”中明确。
  八、公用事业收费标准
  1、建设单位在取得单位租赁房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凭建设项目认定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资料,可向市房管局提出按民用公用事业标准建设和收费的书面申请。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后出具批复,并抄送相关公用事业单位。
  2、已建成并经营的职工宿舍、人才公寓和来沪务工人员宿舍,按以下规定向市房管局提出“按幢计量和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的书面申请:
  已办理房地产登记且注明职工(集体)宿舍等用途及建筑面积的,可直接提出申请;已办理房地产登记未注明职工(集体)宿舍等用途及建筑面积的,应由规划部门出具该房屋的职工(集体)宿舍等用途及建筑面积的确定文件,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在产权证上注记后,方可提出申请;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后,提出申请。
  市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后出具批复,并抄送相关公用事业单位。
  3、利用非居住用房改建的单位租赁房项目,房屋产权人凭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经委出具的可行性研究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可向市房管局提出按民用公用事业标准建设和收费的书面申请。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后出具批复,并抄送相关公用事业单位。
  九、建设项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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