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0〕208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推进本市单位租赁房建设,帮助产业园区、大型国有企业等单位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现就贯彻实施《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9]30号)规定如下:
一、区(县)房管局职责
区(县)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区(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协调和管理。
二、建设项目认定
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应先由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认定。建设单位填报《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认定表》,明确项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主要用途等事项;按单位租赁房投资项目要求和项目核准(或备案)要求,向区(县)房管局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应向规土和环保部门发函征询意见,审核后,对中央在沪和市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出具初步认定文件,对区(县)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出具认定文件。
中央在沪和市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经区(县)房管局初步认定后,报市房管局复核,由市房管局出具认定文件。
建设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超标的,区(县)房管局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共同认定。
利用闲置非居住房屋改建的,按照《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规定(试行)》(沪府发[2007]40号)执行。
三、建设项目户型设计要求
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设计中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及其他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规定要求;单位因引进人才等需要,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一室或两室)配置中小户型独用成套住房。
四、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