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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适用税费贷款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适用税费贷款政策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0〕24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有关商业银行:
  为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本市现行3%契税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其中,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凭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二、免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印花税。
  三、免收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手续费。
  四、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等事项,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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