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0〕231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售申请和审核,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六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售申请和审核,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均应按本实施办法进行预售申请和审核。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售标准按照本市商品房预售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新开工登记,预搭楼盘表。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前,应先向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申请办理项目预售认定,并申报如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已按建设项目协议书约定支付土地前期款;
(二)建设项目结算价格已经专业机构核定,并经市或区(县)住房保障中心确认;
(三)建设项目住房销售基准价格、5年后上市转让总价款的分配比例已经市或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批准。
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受理后应开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预售认定单》(以下简称《认定单》)。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凭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开具的《认定单》至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预售许可,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