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县(市)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地区及县(市)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牧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地区及县(市)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地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领导,地区行署决定成立地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帕尔哈提·依布拉音 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朱心心 地区经贸委主任
聂自成 地区财政局局长
成 员:王甫志 地委宣传部副部长
姜培林 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路建疆 地区经贸委副主任
郭红兵 地区财政局副局长
许祥文 地区国税局副局长
李建林 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吾拉音·赛普 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由朱心心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路建疆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郭红兵同志兼任。各县(市)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级经贸、财政部门要与销售企业加强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公安部门要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稳定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牧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
(三)各县(市)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地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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