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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地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进一步完善面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
  (二十六)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城市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亦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十七)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就业。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积极政策,稳定已进城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就业岗位。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增公益性就业岗位要尽量多使用农业富余劳动力。
  (二十八)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各类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新增岗位上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府、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给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并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至退休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十九)公益性岗位援助。政府、社区出资扶持或社会筹资资金开发,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公共利益的服务类和协助管理类岗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享受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六、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和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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