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鼓励青年创业。对在带动就业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本地区45周岁以下的初次创业青年或二次创业青年企业家,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具体办法由地区劳动保障局会有关单位另行制订。
(二十)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各县(市)要通过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的办法,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土地或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综合运用收费、场租、电价等优惠政策,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予以扶持。
(二十一)优化创业服务。各县(市)要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广开创业门路,大力推进形式多样的创业活动。开发一批市场前景好、投资见效快、适合创业者需要的创业项目向创业者推荐,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进社会创业咨询服务机构参与项目开发和后续服务工作。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组建创业专家辅导队伍,向创业者提供公益性创业咨询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扶持等服务,实现“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四、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
(二十二)整合培训资源。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以学校(培训中心)性质不变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和职工身份不变为基础,整合现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资源,重点建好县级职教中心。实现资源整合,优化配置和共享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投入,提高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总体效益。
(二十三)构建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立“政府引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培训体制。建立健全适应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机构调整以及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县级职教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养专项能力和初级技能人才。以此带动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
(二十四)加大创业培训力度。要结合就业工作需要,面向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和农业富余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结合实际,自主开发和选用具有地方特色的辅导资料和培训模式,采用案例教学、成功创业人员现身说法和创业实训等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符合创业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按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二十五)进一步拓宽职业培训资金筹措渠道。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社会资助或捐赠等多种渠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比例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培训经费,县(市)政府可统筹其中的0.5个百分点,用于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