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职业介绍补贴。各类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和本地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实际成功就业人数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小额担保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业富余劳动力,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十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地区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十三)失业人员创业。失业人员首次创业给予1000元的创业补助金,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一次性申领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低保”人员创业的,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2000元的创业补助金;残疾人创业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
(十四)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给予1000元的创业补助金,三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三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
(十五)复员退役军人创业。在享受军队鼓励自谋职业政策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我地区相关优惠政策。
(十六)农民创业。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创业、进城创业、返乡创业。创办的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贴息政策。
(十七)允许摆摊设店。建设部门可在居民集中居住点附近临街处规划建设定点摊位,专供失业人员、进城农业劳动者摆摊经营。
(十八)允许试营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进城务工的农业富余劳动者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