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人员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作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一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3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名称核准登记即时办理。放宽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要求。允许市民摆摊设点。
(五)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各县(市)要根据每年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等。
(六)加大促进就业宣传力度。各县(市)要大力宣传积极创业、自谋职业的个人和积极吸纳就业的用人单位,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技能创业、技能就业精神。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七)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和农村劳动力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本办法所称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按照《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八)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部门免收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税务部门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免收卫生检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劳动保障部门免收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文化部门免收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广播电视部门免收音像制品销售许可证工本费;经贸部门收取的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工本费等。
(九)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本地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本地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