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地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9〕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地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努力扩大就业规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时,应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并制订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规划。大力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做大做强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旅游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地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地区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组织全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表彰活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民心工程”来抓,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完善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地区每年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地直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依法加强对街道、乡镇和所属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律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它前置审批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