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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企业的认定
  困难企业申请缓缴企业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的,须携带《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填写《2009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向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缓缴申请,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缓缴,须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报行署批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缓缴及补缴协议的签订
  困难企业携带经地区行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2009年度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缓缴及补缴养老保险费协议,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担保、抵押
  申请缓缴的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担保、抵押。申请担保、抵押时,需提交经国资委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担保、抵押物价值应不低于申请缓缴限额。担保、抵押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公证。
  (四)经办
  缓缴期间,企业应持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继续按月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企业缴费部分核定企业当期缓缴金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缴纳。企业累计缓缴金额应不超过缓缴协议中确定的缓缴限额。
  (五)补缴
  企业应按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的约定,按期归还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未按期还款的,经办机构可以对抵押物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优先归还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三、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一)降低费率标准和期限
  根据我地区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工伤保险累计结余538万元、去年支出413万元;失业保险累计结于3810万元、去年支出810万元),工伤保险不降低费率,失业保险降一个百分点,既由用工单位缴纳的2%降为1%。截止时间2009年12月31日。
  (二)申请
  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应携带《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和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审核意见,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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