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宣传,把握正确导向,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各县(市)、各部门开展整顿的措施、阶段性进展和成效。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增强企业依法生产、规范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各族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增强消费者信心。
(四)加强食品行业自律。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重点选择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米、面、油、肉、蛋、奶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五)加强经费保障和使用监督。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整治的经费投入,并加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整治专项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七、整顿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是全地区食品安全整顿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整顿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结合本县(市)、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有序有力地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县(市)、各部门食品安全整顿方案务必于5月15日前报地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信息半月报送制度,各县(市)、各部门于每月15日、30日前向地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辖区、本部门整顿工作信息。对于影响范围较广、健康危害较大的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采取信息专报等方式及时报送。重大事件要有跟踪调查处理结论。
(二)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整顿工作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此次整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结合本县(市)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落实各项责任和监督措施。
(三)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地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地区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整顿;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整顿;地区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整顿;地区卫生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整顿;地区经贸委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的整顿;地区畜牧兽医局、水利局、林业局等根据各自职责对食品安全进行整顿;地区发改委、财政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地区经贸委负责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县(市)相关部门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