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力宣传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增强群众的辨别能力,引导有关媒体依法规范发布广告,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品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五、整顿步骤
从2009年4月至2010年底,利用两年的时间,分四个阶段完成食品安全整顿的任务和目标。
(一)部署自查阶段(2009年4月-2009年6月)
各县(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意见》,明确各自的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制定本县(市)、本部门的实施方案,迅速安排部署整顿工作。对目前开展的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效情况开展自查;对自身监管工作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生产经营单位对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开展自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7月-2010年5月)
各有关部门对农(兽、渔)药经营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餐饮单位(个体)进行认真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注销一批达不到准入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证照,坚决取缔一批无证照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个体),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查处一批违法单位和个人。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6月-2010年9月)
通过集中整治阶段,自治区将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采取明查暗访方式,强化督查整改,主要在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地方政府落实领导责任和整治效果等方面进行抽查,对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依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0月-12月)
组织对各县(市)、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整顿活动进行总结验收,将制订验收标准,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整顿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者)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者)要确保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严格执行原(辅)料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完善可追溯机制,落实食品出厂检验和问题食品召回制度。
(二)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食品检验检测频次(特别是高风险食品),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逐步建立各县(市)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水平。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检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