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3、《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5、《国家环保总局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6、《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讨论稿)》;
7、《自治区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
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10、《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11、《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12、《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印发新疆“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3、《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各地、州、市及有关电力企业“十一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14、《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做好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15、吐鲁番地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三)编制原则
1、服从总目标原则:在“十一五”期间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减平衡,以确保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全过程系统控制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从资源消耗、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工程治理、监督管理等全过程提出综合工作方案,系统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3、强化动态变化原则:污染物减排计划编制重点在于规划各项工程、措施,以反映污染物排放总量动态削减量为核心,注重实效,强化新增量的预测。
4、责任分解落实原则:按照从大到小的约束性指标为基本要求,通过计划的编制,将污染减排的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年度、部门,将减排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
5、可操作性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放属性和控制途径明确产业结构调整、工程治理、监督管理减排各部门的具体任务和指标,将减排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便于自查和核查,具有可操作性。在综合考虑新增量的基础上,做好新增量、减排量之间的系统分析,使减排目标和计划任务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