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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推动地区各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推动地区各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9〕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各县(市)和地直部门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建设工作,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及时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和管理
  1、行署办公室、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的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安全保密、便于利用”的原则,建立起主管部门牵头指导,相关部门具体承办、密切协作、共同努力的工作格,局确保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工作规范有序。
  2、地县两级档案馆、图书馆尽快把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在场地、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查阅点建设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加紧建设具备一定条件,能满足群众基本需要的政府信息查阅点,保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正常运转。
  3、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需要应地制宜的在本单位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和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二、进一步做好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信息工作
  1、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要根据《条例》和《办法》(吐地行办〔2008〕72号)确定的范围,安排专门的信息报送人员,采取每月报送的办法,及时将本部门、本单位形成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版文件),报送至设在本级档案馆和图书馆的政府信息查阅点。
  向档案局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要求见《关于向吐鲁番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报送文件的通知》(吐地行办〔2008〕183号),主要报送的是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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