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是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部门。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新晃侗族自治县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晃政发〔2005〕14号)进行。工程概(预)算需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报县发改局审批,按县发改局批准的概(预)算和核准的招标投标意见进行招标活动。各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建议县发改局暂停项目执行,建议县财政局暂停项目拨款,同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县发改局、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实施管理相关部门备案。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定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进度直接向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但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预留3%-5%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部分待审计机关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进行结算。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工程项目税金按规定比例扣除。
贴息资金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申请拨付。
第十五条 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或投产前一个月内,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查、县审计局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各单项验收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应向有关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建立项目档案,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