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设项目立项前置条件审批的主要内容:县人民政府对项目立项意向的批复、项目计划方案、投资评估意见。
实施管理部门将建设项目立项意向报县人民政府批复,编制建设项目计划方案(总投资概算计算书、建设项目方案图),送县财政局进行投资评估。
建立重大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和公示制度。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政府决策重要依据。重大项目要提请人大审议、征求政协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相关的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的依据。
第七条 凡属于《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设项目的,须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理。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必须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申报,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九条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列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已按规定批准;
(四)项目建设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三)投资补助、贴息及项目前期费用的总量和重点支持方向;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新晃侗族自治县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晃政办发〔2006〕15号)的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工程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