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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晃政发〔200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各类新建、续建、改建经济、社会项目,以及以政府名义建设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资金范围包括:县财政预算内资金(含中央、省补助的专项建设资金)、县财政各类专项基金、县财政预算外资金、由政府财政信誉担保的各种融资、经县政府批准依法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或经营权收回的资金、政府发行的债券、彩票及接受的各类赠款、捐款等。

  第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实行政府统筹,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保障有效的原则。
  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发改局)为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工程招投标、资金计划的下达、建设稽查等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投资预算评审、资金筹措和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参与项目投资评审工作。
  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水务、教育、安监等部门,为政府的项目实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实施管理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协同做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前置条件审批、预算评审、工程招标投标、建设资金核拨、竣工验收、结算评审、决算审计、项目后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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