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的通告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的通告
(晃政通〔2009〕10号)


  为了加强我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以下简称“人防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湘价费〔2007〕87号文件的规定,现就依法征收“人防两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征收对象和范围:凡在我县城镇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未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建设、发改、消防等部门不能为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征收标准:新建10层及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缴纳1300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建居民住宅楼,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计算,每平方米缴纳700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除以上二项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计算,每平方米缴纳1300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否则应限期采取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