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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的通告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的通告
(晃政通〔2009〕5号)


  为切实加强我县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非法采伐林木(包括杂柴)、非法烧炭、违规采脂、毁林采种;

  二、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毁林开垦、非法采石、采砂和采土;

  三、禁止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林地用途;

  四、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非法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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