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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的通告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的通告
(晃政通〔2009〕5号)
为切实加强我县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非法采伐林木(包括杂柴)、非法烧炭、违规采脂、毁林采种;
二、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毁林开垦、非法采石、采砂和采土;
三、
禁止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林地用途;
四、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非法狩猎;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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