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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居民户口簿;

  (二)身份证;

  (三)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五)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六)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入户调查,及时提交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并进行公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在《新晃侗族自治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会同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调查、评议、公示,符合临时求助条件的,在《新晃侗族自治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议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人员,应予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可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完成调查和实施救助。

第六章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主要来源为:

  (一)上级财政给予的适当补助。

  (二)县财政视财力状况按照一定比例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从福利彩票所筹的县级公益金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

  (五)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前提下,可从县财政安排的城乡低保预算中列支临时求助资金。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根据及时发放和便民利民的原则,既可由县民政局救助机构直接发放,也可委托乡(镇)民政办发放。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县财政部门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专门核算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结余情况。民政部门应在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支出专户,严格与单位正常经费分开。乡镇由县民政局实行备用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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