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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三)县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第三章 临时救助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范围主要为: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导致经济支出过大,在得到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二)因医治危重疾病,在得到各种医疗保险补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太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三)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考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家庭无力支付学校报到费用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五)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1、具有本地户籍,且三年以上(含三年)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出就医、上学、挂职的除外);

  2、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3、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

第四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及家庭人口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每人200元-1000元给予适当救助。

  第七条 临时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按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

  第八条 每个家庭每年享受临时救助不超过一次,如属特别困难,一年内需救助二次以上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晃侗族自治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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