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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晃政发〔200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0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怀政办发〔2009〕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制度是对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

  第三条 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二)以自救为主,政府救助为辅,鼓励和倡导社会互助的原则;

  (三)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

  第四条 具有我县常住户口,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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