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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所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根据本县有关规定,申请人属于低保等困难家庭成员的,经本人申请、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免除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年度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书面年度工作报告。
  各乡镇、各行政机关应当于次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行政机关依申请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及其处理结果的统计;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监察局、县人事局、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主管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违反本办法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规定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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