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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前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其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八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专业网站;
  (三)档案馆及文件阅览中心;
  (四)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公共媒体;
  (五)行政机关设置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的电子查询系统等公共信息终端;
  (六)行政机关主要办公地点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开栏等场所或设施;
  (七)新闻发布会;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机关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开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公开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引。属于其他部门主动公开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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