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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3、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城乡建设和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案和预报、发生及其应对处理情况;
  2、扶贫、教育、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4、征收或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等情况;
  5、 土地供应、房地产交易情况,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廉租房的建设和申请情况;

  6、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情况;

  7、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公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理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其他信息。依法还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县人民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审计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四)行政机构和人事方面
  1、行政机关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2、行政机关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3、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4、公务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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