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晃政发〔200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能以各种载体反映、传递和存储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真实、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行政机关应当对条例实施前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并予以公开。但是,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县人事局、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