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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通过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将评估结果定期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人民政府将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档案,内容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会议纪要或会议专项记录、决策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监督以及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四章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程,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程,导致重大事项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县人民政府立即作出决策的,不适用本规程。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按职权临机决定后,应及时在政府常务会上通报或向县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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